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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女三人至百貨公司逛街,卻無預警被指盜竊,報案處理。虛擬示意圖,非當事人。(圖 / Gemini 2.0 製圖)

台中知名百貨15日發生一起烏龍報案事件,引發各界對於商場應對、警察執法、民眾權益等議題廣泛討論。

百貨商場誤報竊盜,逛街母女遭逮捕?!

事發當天,在百貨內擺設拍貼機的廠商透過遠端監控,發現拍貼機故障,且發生時剛好有名國小女童靠近,遂認定機器故障為女童造成,用意是偷竊機器內零錢,於是通知百貨公司保全人員。該保全收到消息隨即選擇報案。後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女童及其母親,由台中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員警到場,將母女帶回警局。

 

進一步做釐清後,商場發現未有盜竊事件,保全遭依誣告罪、妨害自由和妨害名譽罪嫌偵辦;百貨公司公共事務處資深總監17日代表公司出面道歉,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李文章於同日向該對母女道歉。

 

19日,台中市警局進一步公布懲處結果,指出百貨商場日前發生誤報竊盜事件,有關員警處理過程有疏失,對帶班員警申誡2次、餘2名協勤員警申誡1次,受理女童母親提告案件的員警未立即開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,申誡2次處分,將做成案例教育,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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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經釐清後,該事件目前證實為「錯誤」報案,業者機器並未遭竊。(圖 / FreePik)

事件解析與後續效應探討

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徐承蔭受訪指出,此事件爭議點在於「法律規定的未盡相符與疑似干預的基本權利」。

 

按法律規定,未有明確犯罪嫌疑的情況下,警方不宜逕行刑事調查程序,充其量僅能依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規定,查證民眾身分。同時,在未符合拘提或逮捕要件情況下,應讓民眾先行離去,並且不宜以類似「配合一下」的要求,讓民眾誤以為人身自由受限而只能被迫配合回警局調查。

 

該事件中的母親帶著兩位國小年齡的女兒一起逛街,對相關法律規定不夠熟悉、不清楚自身權益;警方在執法過程,可能為辦案方便,未能嚴格遵守法律程序,才致有可能「小事化無」的事件升級,引發與論譁然。

 

徐承蔭整理此起烏龍報案事件引發多方後續效應:

 

1.社會輿論關注與法律知識普及

該事件透過媒體報導與網路社群傳播,引起社會大眾廣泛關注,有許多人紛紛提問,若遇到相同情況該如何自保?從而,民眾開始更加關注自身在面對警方盤查時的權利,如: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、《刑事訴訟法》等,以及警方執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。

 

2.提升警察執法品質

事件同時揭露警方執法過程的瑕疵,並進行檢討與改進。警方需加強基層員警的法律教育訓練,確保執法過程符合法律規定,保障民眾權益。

 

3.警民關係反思

烏龍事件發生後,女童母親曾寫信至市長信箱,發問「若孩子因為害怕,往後發生問題不敢找警方求助怎麼辦?」,引發社會對於警民關係的討論。

 

如何建立互信互重警民關係,在維護社會治安同時,得保障民眾權益,成為重要課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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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徐承蔭律師受訪,解析此事件。(圖 / 徐承蔭 提供)

法律本質是要保障人民權利

據事件引發的話題,徐承蔭強調,「法律是良善和公平的藝術」,法律的制定當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工具;意即,法律為國家與人民的遊戲規則,既保障人民權利得以行使,又避免國家或他人侵害得以防禦。

 

較可惜的是,這起事件凸顯警察同仁對法律執法力有未逮之處,加上民眾較容易選擇配合警方,僵局因此產生。

 

好的處理方式是要明白,「國家關於犯罪調查或偵查的開端是『犯罪嫌疑』」,須先釐清「犯罪嫌疑」在哪裡?而非收到消息後,就立刻將民眾地位轉換成「犯罪嫌疑人」。

 

徐承蔭提醒每個人,若遭遇「突然被指涉為犯罪嫌疑人」的類似事件時,切莫驚慌!

 
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95條規定,警察要調查被告犯罪時,依法須先清楚說明「犯罪嫌疑」及「所有罪名」等。被指涉為犯罪嫌疑人者可自行評估是否要提出清楚答辯,或者要行使緘默權。

 

此外,當人民對警察職權行使有疑似未遵守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、或其他侵害利益情形,可依該法第29條規定,當場陳述理由,表示異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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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事件肇因於業者透過遠端監控察覺機器異常,又因女童剛好靠近,「誤會」因此產生。(圖 / FreePik)

徐承蔭以自身經驗分享,多年前自己曾在一家百貨公司旁停車、前往館內用餐,未料餐後返回取車時發現,汽車車窗被打破,包括放了六法全書等物品的包包遭人竊取。

 

看著車內滿佈碎玻璃,徐承蔭感到難過,選擇報警處理。警方前來後,聽完其陳述被害經過,但表示「不是被害、不是告訴問題。」

 

因徐承蔭自身熟悉法律,而能知道實際情況並非如此,他也藉此提醒,「不需要衝突,解決問題永遠比較重要!」只要彼此共同依照法律規定,以解決問題為導向,通常事情能有好的結果。

 

當時,他選擇主動請求調查證據(請警察調閱監視器),也保全證據,更陪同警方到派出所製作被害人告訴筆錄,以保障自身法律權益。

 

用如此觀念來看近日這起錯誤拘捕事件,徐承蔭建議,日後若有類似狀況,在未有明確盜竊證據時,警方不宜以類似「配合一下」的言詞,要求被懷疑民眾至派出所配合後續調查;另一方面,民眾能合法主張自身權利,不讓人身自由無故受限。

 

此外,當人民被以犯罪嫌疑人被調查犯罪,或當人民被害而依法救濟時,應當有律師權。可表明要有律師陪同,在有律師行使交通權及為人民主張權利救濟時,整理事實、蒐集證據及主張法律,將有助紛爭解決與和平的創造,並監督國家公權力行使,以保障人民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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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被指涉為犯罪嫌疑人者可自行評估是否要提出清楚答辯,或者要行使緘默權。(圖 / FreePik)

徐承蔭藉此再呼籲提醒民眾,都能更多認識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法律知識,了解在面對警方盤查時,自身享有的權利與義務。

 

警察端則應加強基層員警的法律教育訓練,確保執法過程符合法律規定,以保障民眾權益,並落實監督機制。亦可拓展警民間溝通管道,使民眾能清楚了解警方執法依據,也讓警方能了解民眾訴求。

 

遭難時,神是不變盼望

從信仰角度來看,「法律紛爭」時有數月或數年之久,若是在受冤枉、汙衊情況下,實煎熬歷程,基督信仰最可貴的價值之一,就是為人帶來無限盼望。

因我們神的憐憫,使清晨的陽光從高天臨到我們,光照那坐在黑暗中死蔭裡的人,引導我們的腳,走上平安的路。

—路加福音1:78-79

例如,徐承蔭曾協助一個法律案件,當事人歷經10年司法歷程才獲判決。案件結束後,委託人來訊表示,透過徐承蔭活出的信仰榜樣,「縱然律師每日忙碌,且官司期間經歷母親離世,但仍靠信仰對生命有不變的樂觀及熱情;相較自身的『十年魔練』,能看見律師在信仰中的生命見證,或許就是上天對我的憐愛。

 

徐承蔭亦曾接手彰化防疫旅館大火事件訴訟,協助受害的傳道人家庭。他表示,從認識師母及其他家人,到判決終了,都深刻看見神透過這個家族,見證「神的愛與寬容,是何等的長闊高深。」

徐承蔭說,該名師母在事件落幕後,同樣捎來訊息,表示:

 

律師您好:

 

每回看到當時事件…仍激動不已

起初無助驚嚇中 神的愛與話語給我們力量

弟兄姐妹親朋好友的鼓勵

神又派天使般的律師給予協助

 

凡事都有神美好旨意

受造之人在其中體會神的權能與恩慈

最後仍要讚美頌讚天上奇妙神

 

對於判決文可接受

求主眷顧憐憫對方

 

求主賞賜智慧給律師

我們無法回報之處求神加倍祝福您

 

謝謝您 天使般的律師

徐承蔭透過訊息回覆對方表示,從注意到此事件後,就向神禱告:「願我們能做神的器皿,能在此事上能略盡棉力。」神也回應禱告,讓彰化縣政府法制處將此案分派由徐承蔭處理。

 

「因我所遭遇的是出於你,我就默然不語。(詩篇39:9)」過程中,這段傳道一家分享的經文不斷浮現,希望也成為眾人在受冤屈時,心中不變的盼望。

 

結合法律實務與信仰教導,徐承蔭期待,正義與愛永不止息的社會能逐步實踐,透過群民各方對律法的認識與遵守,一起為尊重人權、保障權益的社會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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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徐承蔭至今仍珍藏師母致贈的卡片與鼓勵話語。(圖 / 徐承蔭 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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