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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守獨身(包括未婚者不結婚,鰥寡者不再婚),保羅舉出了三面屬靈的理由,說出它的益處...

今天讀哥林多前書七章25-40節

 

未婚者最好守住童身(25-38節)

 

(一)現今世代艱難,最好守住童身(25-27節)

論到童身的人,我沒有主的命令,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,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。因現今的艱難,據我看來,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。你有妻子纏著呢,就不要求脫離;你沒有妻子纏著呢,就不要求妻子。

 

保羅回答關於守獨身女子的問題,認為保持現狀比較好。

 

「童身」:指從未結過婚的人,原文是陰性名詞。

 

「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」:『自己的意見』實際上就是主的心意,因為是以前句『憐恤』和『忠心』為出發點。

 

「艱難」(26節):原來指「外在或內在的沈重責任」。這字在聖經中用來指基督第二次再來前的災禍,保羅也用來指他所受的「困苦患難」。本節可能兩方面的意義都有。由希臘文的時態看來,這「艱難」已經開始,並且繼續存在。

 

「守素安常」:照常,就這樣。

 

「因現今的艱難,據我看來,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。」(26節)

 

這句話頗有『山雨欲來風滿樓』的味道。似乎感覺到當時的大環境不樂觀,不僅僅指信徒受到的敵對,也是寫這信的當時,哥林多人面臨某種嚴重的困境。在這樣的情境中,對婚姻的態度比較有所保留。

 

這段論述,保羅明說並沒有主的吩咐,他坦言這是他自己的勸告。他用主的憐憫來描寫自己,同時肯定了兩件事:他自己的短缺,和主的確實。

 

關於守獨身(包括未婚者不結婚,鰥寡者不再婚),保羅舉出了三面屬靈的理由,說出它的益處:

 

1.​免受肉身的苦難。

2.​棄絕虛空的世事。

3.​事奉主沒有牽掛。

 

但他到末了還是說,這乃是為了人的『益處』,能如此是『更有福氣』;而『不是要牢籠』人(35節)。

 

(二)婚嫁不是犯罪,但肉身會受苦難(28節)

你若娶妻,並不是犯罪;處女若出嫁,也不是犯罪。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,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。

 

婚姻不是罪,雖然婚姻會帶來身體的苦難。

 

結婚並不影響在神面前的屬靈地位,因為它不是犯罪。只是已婚的人與未婚單身的人比較,因負擔較重,生活也較艱難,若遭受患難逼迫,也較不容易躲避。

 

(三)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,那有配偶的要像沒有配偶(29-31節)

弟兄們,我對你們說,時候減少了。從此以後,那有妻子的,要像沒有妻子;哀哭的,要像不哀哭;快樂的,要像不快樂;置買的,要像無有所得;用世物的,要像不用世物,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。

 

因為末日將到,不管有沒有婚姻都沒有差異。

 

「那有妻子的,要像沒有妻子」:因為妻離子散的局面隨時可能發生,也因為愛主勝過愛妻子。

 

「哀哭的,要像不哀哭」:因為今生的苦難都要過去,並且也因著將會從主那裏得到安慰。

 

「快樂的,要像不快樂」:因為今生的快樂都是短暫且虛空的。

 

「置買的,要像無有所得」:因為今生的物質都會朽壞,也因為我們乃是神的管家,我們所擁有的一切都不是我們的,乃是神所託付的。

 

「用世物的,要像不用世物」:因為一切有形質的都要銷化(參彼後三10),都不能帶到永世裏。

 

(四)未婚者是為主的事掛慮,已婚者是為配偶掛慮(32-35節)

我願你們無所掛慮。沒有娶妻的,是為主的事掛慮,想怎樣叫主喜悅。娶了妻的,是為世上的事掛慮,想怎樣叫妻子喜悅。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。沒有出嫁的,是為主的事掛慮,要身體、靈魂都聖潔;已經出嫁的,是為世上的事掛慮,想怎樣叫丈夫喜悅。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,不是要牢籠你們,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,得以殷勤服事主,沒有分心的事。

 

保羅繼續指出,已婚和未婚的女子,與男子一樣有這分別。獨身可以便於專心服事主。

 

「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」: 已婚和未婚的女子,與男子一樣有這分別。

 

「要身體、靈魂都聖潔」(34節):『聖潔』重在「聖」,不重在「潔」;重在分別出來歸給主,不重在除罪。因為未婚的人可以全身並全心都分別出來為主擺上,所以身體靈魂都聖潔。

 

保羅叫信徒守住獨身,目的是為叫我們能為主的事多有掛心;但今天有許多人堅持單身,是為怕家累會減少他們的享樂,故寧不結婚。

 

這提醒我們,在世生活的目的,究竟是為主呢?還是為自己呢?

 

(五)守童貞須心裏堅定,沒有不得已的事,且由得自己作主(36-38節)

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,女兒也過了年歲,事又當行,他就可隨意辦理,不算有罪,叫二人成親就是了。倘若人心裡堅定,沒有不得已的事,並且由得自己作主,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,如此行也好。這樣看來,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,不叫他出嫁更是好。

 

關於本段經文,有兩種解釋。

 

(1)當日希臘與羅馬社會,女兒的婚事由父親作主。主再來的日子近了,父親不想女兒結婚受苦,但這種對女兒的禁制若不合宜,女兒已快錯過青春,且在生理、心理上都需要結婚,可以准她出嫁,不算有罪。

 

(2)這裡的女兒指已訂了婚的處女,像她們的父親一樣,鑒於主的日子近了,不知應否結婚。保羅在此答覆她們的問題。

 

傳統上認定第一個說法較合理。所以,保羅再度強調處女不嫁更好,卻列下了四種條件,才可以這樣作。

 

1.他要心裡堅定;確信自己這作法是對的。

 

2.沒有不得已的事,即外在的承諾如合約之類。

 

3.他有『權柄』,『由得自己作主』。奴隸就沒有這權柄了。

 

4.『心裡又決定了』,留下童女(保持童女身分)不出嫁,奉養終老。

 

若這四條件達到了,這樣,他不讓她出嫁是好的。

 

五、鰥夫寡婦可以再婚,但要以信主的人為對象(39-40節)

婚姻為男女終身的盟約。丈夫若死亡,這約束便可以解除,女的可以再嫁,但必須是主裡的人。保羅可能是在這裡答覆寡婦可否再嫁的問題(似為8、9節的補充)。這解釋當也適用於已喪妻的男人。

 

《獨不獨》

整理第七章,我們可以知道保羅對婚姻的觀點,他並不反對人結婚,但也不反對人守獨身,他承認各人的情形不同,所以當照個人領受去行。

 

1.男子當娶,女子當嫁(2節)。

 

2.嫁娶可以避免在性方面犯罪(9節)。

 

3.如認為結婚後會被各種苦難所困擾,不如照常獨身更佳(26-28節)。

 

4.獨身可專心事主,結婚後則分心事人(32-34節)。

 

5.女大當嫁,父母不應耽誤她的青春(36節)。

 

6.孝親的女兒願意陪同年老(可能是無子)的雙親一同生活,免使父母孤單,則使女兒守獨身亦無不可(37-38節)。

 

透過今天的經文,我們思想以下問題:

 

1. 保羅舉出了哪三面屬靈的理由,說出獨身的益處?

 

2.父母要讓女兒不嫁的四個條件是甚麼?

 

(文章授權/何有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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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有義

板城教會主任牧師;中華福音神學院兼任助理教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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