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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同性戀支持者說:同性戀是天生的,既然是天生,就是上帝造的,是神所允許的,因為神不會犯錯。但事實真是如此嗎?可以這樣扭曲解讀美善的神與聖經的真理嗎?

一男一女、生養眾多 才是神造人的標準模式

上帝在伊甸園中造男造女,要他們生養眾多,異性戀才是神造人的標準模式。

中台神學院教授吳道宗說,根據聖經創世記1章26~27節,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受造,並且要生養眾多、遍滿全地。於是造了亞當(男人)和夏娃(女人),只有異性戀才能夠「生養眾多」,才是神造人的唯一「標準模式」。因此,每個在一男一女結合下出生的人,本性必定是異性戀,沒有人生下來本性是同性戀的。

那些強調自己與生俱來的同性戀傾向者,是因為人的犯罪,故意扭曲神賦予人的本性與異性結合的模式。但是起初創造男女結合的「律」,仍存在人內心深處,包括同性戀在內,因為同性戀者之間,仍存在「自然傾向陰陽兩性的角色扮演,甚至有領養孩子的想法或欲望」,這在在證明同性戀不是自然的,上帝創造男女兩性的律仍在他們心中作用。

反常現象存在 不代表是由上帝創造

吳道宗強調,自然界中許多反常或不自然現象存在,如同性戀、獸交等,不表示是經由上帝創造有的,反而更有力證明異性戀才是上帝原初所設計的;正如電腦發生故障,是立足於電腦正常運作的功能上。

同性戀「是遺傳而且不可改變」的理論,是同性戀積極份子和某些傳媒推廣的。但事實上,即使到現在,都沒有任何有利的科學或醫學研究足以證明,同性戀的成因是由「基因或遺傳」而來,美國一些贊成同性戀的組織(Parents, 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)也同意,現今還沒有真憑實據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。

其實無論同性戀傾向是否天生,天生也不代表是自然,亦不代表其衍生的行為是正確的。例如天生有暴力傾向,並不代表暴力傾向是自然,更不代表其暴力行為就是正確的。

同性戀可以被控制、改變與停止

這種被扭曲的性傾向,若不是天生,就表示後天由自己發展出來,也意味同性戀可以受到控制、改變與停止;美國在上世紀末,就有許多同性戀獲得治癒的例子。

若從聖經的角度看,吳道宗指出,神的恩典絕非僅是接受人的現狀,赦免他們,然後將之留在原地;神乃是要改變罪人,使人屏除過去罪惡的生活,以致與祂的聖潔本性相稱。

同性戀者不願改變自己的性取向,不是因為這種行為無法改變,而是對上帝的反抗,因為人總喜歡按照自己的私慾行事。聖經已明確指出「同性戀是罪」,正如異性戀所犯下的罪行,如外遇、姦淫、說謊、偷竊等道德上的罪一樣,沒有達到上帝聖潔的標準。

異性戀者絕對不是比同性戀者好,前者所犯的罪也沒有比後者輕。錯的東西就是錯,對於同性戀議題,今日的教會不該也不能把錯的扭曲成為對的,這只會如同箴言25章26節所言:「義人在惡人面前退卻,正像攪渾了的泉水或污染了的井水。」

人都需要上帝 才能從罪的挾制中得釋放

吳道宗教授提醒,聖經的重點是,同性戀就像其他的罪一樣,為上帝所恨惡,應當棄絕、悔改與更新。同性戀者要正視罪的問題,這與異性戀者無異。

耶穌希望人從罪惡中得釋放,選擇與社會所輕視的人站在一起,並向當時偏離真理的強權挑戰。他一方面要求主流派的法利賽人悔改,離棄屬靈的驕傲與自以為義;但另一方面也要求淫婦、稅吏離棄原有的犯罪生活。

因此,基督徒對待同性戀者的態度,應該是尊重並接納同性戀者,但是「反對」他們的同性傾向與同性性行為,並引領他們在基督的真理裡,專一為神而活,才能脫離肉體情慾,得著真正的自由。

聖經記載,妓女和稅吏都可以傳福音,同性戀為什麼不行?當然可以,但重要的是,在此之前,必須先「認罪」與「悔改」,歸回上帝最原初的創造,活出聖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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