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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人對同性戀的看法各異,但基督徒對其看法與論述,完全須以聖經為本。但是聖經字面說甚麼是一回事,如何解經才是重點。中台神學院教授吳道宗將以「從聖經看同性戀」詮釋聖經中對同性戀的觀點,並透過系列報導,呈現出有別於「從同性戀看聖經」的論點。前者是從聖經客觀的進行釋經;後者則是選擇從同性戀者角度,一味找出有利於己的看法或立場進行論述。

聖經利未記明禁同性性行為。

聖經利未記明禁同性性行為。

中台神學院教授吳道宗指出,依照聖經利未記的律例,同性性行為會導致死罪:「人不可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;這本是可憎惡的。」(利未記18:22);「人若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他們行了可憎的事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」(利未記20:13)

反對者:利未記只適用猶太人或宗教儀式

舊約學者也是猶太拉比Jacob Milgrom主張,利未記20章13節只限用於猶太男子的家族,這律法是為了繁衍後代及維護大家族親戚間的和諧而定,不應該應用到全世界人身上。也有其他學者,如John Boswell認為,舊約利未記18至20章是用來分別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條例,屬於「禮儀上」的禁令,僅屬於猶太人。

更有同性戀支持者主張,利未記中所指的同性戀行為,單指拜偶像儀式中的男妓或孌童的同性戀活動,其他同性性行為沒有被禁止,這是一種宗教禁忌,而非道德禁令。

吳道宗:道德律法新、舊約都適用

利未記18章與20章對同性戀的禁令,其實就是十誡「不可姦淫」的擴大與應用。

利未記18章與20章對同性戀的禁令,其實就是十誡「不可姦淫」的擴大與應用。

吳道宗強調,同性戀支持者的主張,是把利未記的兩種律法混為一談。利未記18章與20章的記載,屬於性行為的道德禁令,而非禮義上的條例;禮儀條例確實限於猶太人,但是性倫理的道德禁令,則是神的子民應該共同遵守的。

在新、舊約的關係上,以十誡為主軸的舊約道德律法具有連續性,也就是除了第四誡守安息日之外,舊約的十誡律法及相關道德律法在新約中應該繼續奉行。利未記18章與20章對同性戀的禁令,其實就是十誡「不可姦淫」的擴大與應用。

從聖經倫理學角度看,這些被禁止的行為與罪惡,不是因為它發生在某種狀況下才算罪,而是行為本身就是「可憎惡的」,與上帝聖潔本性完全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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