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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15位大法官。(照片來源/司法院)

司法院15位大法官。(照片來源/司法院)

2個月前,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歷史性的同婚釋憲「言詞辯論庭」,而就在今(24日)下午4時,這場恐將撼動華人傳統婚姻價值的釋憲結果,在群情激昂的抗議聲中公佈結果。

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朗讀釋憲解釋,表示「有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,民法第4編未使相同性別二人有共同婚姻生活」有違憲法保障,「基於本解釋公佈日期,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訂,至於何種形式達屬立法形成之範圍。」

在司法院公佈的解釋結果,並以12項解釋理由,除搬出憲法第7條指出「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」,「性傾向」也包含在內。

更指出,讓同性二人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,不但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所建構的倫理秩序,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。」根據大法官所做出的解釋,「繁衍後代」已經不是婚姻被視為獨特的要素──「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…以『不能繁衍後代』為由,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,顯『非合理』之差別待遇。」

如果在2年內未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訂,同性二人可以自行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「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,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。」這代表無論修法後續結果如何,2年後,台灣將讓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。

司法院今(24)日召開記者會公佈釋憲解釋。

司法院今(24)日召開記者會公佈釋憲解釋。 (照片來源/影片擷取)

3月24日的憲法法庭,審理來自台北市政府與祁家威的釋憲申請案。該案認為:民法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「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」屬違憲。

今天的釋憲解釋是在5位申請人、14位大法官(黃瑞明大法官為尤美女的先生,已自請迴避)與6位鑑定人交叉巡答3個半小時後,經大法官思量2個月,且在「大法官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」同意之下做出的結果。

這也代表,在這14位大法官當中,至少有10位大法官支持「民法違憲」,並且認為「現行法律應在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制訂」。

早在釋憲解釋公佈以前,外界就預測不論合憲或違憲,仍對同性婚姻的立法有利。因為就算判定合憲,也僅代表「現行民法」不違憲,同性婚姻支持者仍可爭取立法;若違憲,就會迫使現行立法者要盡快給予同性戀者相等於異性婚姻的保障。

婚姻制度的修改將衝擊全台2千3百多萬人的家庭價值,迫使不認同的民眾立刻接受打著「全球化」與「多元化」口號的新型態家庭結構。然而,其中到底有多少比例的公民贊同這樣的劇變?

過去多年來,立法院與司法院各級人民代表和首長,皆對同性婚姻立法的議題有諸多爭辯,卻遲遲不願將婚姻修法的大事交由全民公投決定,以浪費人民公帑或耗時費日等理由四兩撥千金。

去年12月,「下一代幸福聯盟」委託民調公司所做的全國性民調已清楚表示:全台22縣市住宅電話簿中,年滿20歲的選民,在17,750通電話、1,110位有效樣本中,「不太贊成」與「非常不贊成」同性婚姻者共佔52.6%,有效樣本中更有約20%的人拒絕受訪;蘋果日報更刊登台灣民意基金會的調查,56%的民眾反對同性婚姻。

全台近半民眾反對同婚立法,執政黨團隊卻仍欲強硬立法。許多人擔心,一意孤行的結果會造成社會更大的撕裂。

從去年11月17日開始,全台各地數以萬計的人民走上街頭,抗議政府草率審理攸關華人千年家庭價值的法案。

從去年11月17日開始,全台各地數以萬計的人民走上街頭,抗議政府草率審理攸關華人千年家庭價值的法案。 (攝影/記者杜胤廣、莊堯亭、蔡宜倩)

從去年同婚法案通過一讀以來,各地不斷有公民走上街頭,抗議執政黨濫用政府權力、草率要破壞中華文化千年來的婚姻傳統。過去幾個禮拜,陳情民眾更是幾乎天天「路過」地方院會陳情。

不少與論聲浪認為此次釋憲從大法官態度到幾位鑑定人的立場,皆已很明顯「挺同婚」,人民的疑問根本還沒被回答,關乎2千3百多萬人的社會結構,就這樣要被強硬改寫。

基督徒請繼續用警醒禱告為台灣守望,求神憐憫台灣,翻轉執政者與各級首長的心,能在黑暗時刻行真理的道。

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,禱告,代求,祝謝,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,使我們可以敬虔、端正、平安無事地度日。─提摩太前書2:1-2

王的心在耶和華手中好像壟溝的水,隨意流轉。─箴言21:1

【司法院大法官釋憲解釋文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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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文

1.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,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。

2.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,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。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,屬立法形成之範圍。

3.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,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,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,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,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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