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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穌曾提到:「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。身為基督徒,究竟該如何「勝過世上的義」?

「榮耀豐收教會」陳維濬牧師指出,馬太福音第5章中記載了著名的「登山寶訓」,其中,耶穌分析基督徒仍要「遵守律法」,特別是「十誡」。

 

耶穌指出,祂來不是要「廢掉舊約」,而是要「成全舊約」;接下來,祂並提到「勝過世上(文士和法利賽人)的義」的六重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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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「榮耀豐收教會」陳維濬牧師分享《登山寶訓系列信息》。(圖 / 陳維濬牧師 提供)

「律法」的兩個定義

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(馬太福音5:17)

 

此處經文中的「律法」,指的是「摩西五經」,而「先知」則是泛指摩西五經以外的舊約聖經。

 

「廢掉」的原文為「καταλύω(Ka-ta-luo)」,為「放鬆、中止、毀壞」之意。

 

對於耶穌如何「成全律法」有許多種不同意見,一方面「耶穌的替死」達成了「律法的公義要求」,另外「耶穌的行為」實現了「律法的義的標準」。

 

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所以,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又教訓人這樣做,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。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,又教訓人遵行,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。(馬太福音5:18-19)

 

我實在告訴你們」原文直譯為「我阿們地告訴你們」,表達出來的意思是「我接下來說的話你們要阿們」。在「舊約習俗」中,當甲方贊同乙方論述時,就會說「阿們」。

 

耶穌接著要說的話非常重要,故而祂特別「鄭重聲明」:

 

1)「律法的本質」不能廢去

耶穌說:「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。」這指出,「律法的本質」是不能廢去的,人也不應「自己廢去律法」或是「教訓人廢去律法」。

 

希伯來文的特性中,一點一畫將左右文字的含意。「點」是希伯來文中「最小的字母」,耶穌在此堅定表達,「舊約聖經」都是永恆的,也不能廢去。

 

2)律法就是「天國法則」

廢除律法」的人不再被天國記念,而「遵行誡命」者在天國看為大。

 

「廢掉律法」是完全違背天國原則,而「順從律法的祝福」,就是在天國法則下運作今日的人生。

 

何謂「勝過世上(文士和法利賽人)的義」?

我告訴你們,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,斷不能進天國。」(馬太福音5:20)

 

「義」的原文為「δικαιοσύνη(dik-aios-une)」,此名詞有「公義,合乎神的旨意、性格、標準」之意,「天國八福」中的「飢渴慕『義』的人」是使用同一字。

 

值得一提的是,馬太福音的「義」與保羅的「義」用法並不相同,在此處較有「行為性」的意思。

 

接下來,耶穌舉出「六個例證」,說明何謂「勝過世上(文士和法利賽人)的義」。每一段都是先引述猶太人在會堂中常聽到文士對律法的解釋,然後,耶穌再說出祂自己的意見。

 

一、論發怒與殺人

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「不可殺人」;又說:「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斷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斷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」(馬太5:21-22)

 

「殺人」原文「φονεύω(phon-euo)」,此動詞是「謀殺、殺害」之意,是一個「主動性的行動」。「不可殺人」則是十誡中的「第六誡」。

 

傳統教訓告訴百姓:「謀殺會換來地方法庭的審判。」然而,導致謀殺背後的動機,亦即生氣、認為對方沒有存在價值、罪大惡極、不應該活在世上…,卻不被討論。

 

耶穌的這個教訓,就是要把「不可殺人」此律法還原到「動機層面」,殺人乃因為「動機」,也就是說,可能是因怒氣結怨已久;耶穌還提到「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」,簡單來說,每個人會為自身行為付上代價。

 

「地獄」原文「 γέεννα(geenna)」,由希伯來文「欣嫩( הִנֹּם )」 音譯成希臘文,就是欣嫩子谷,那地的火日夜不停燒著,因而被用來表示「神要施懲罰的地方」。晚期猶太思想普遍認為「末日審判」會於此舉行,「福音書」以此為「來生刑罰之處」。

 

二、積極尋求和好

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,就把禮物留在壇前,先去同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禮物。(馬太福音5:23-24)

 

面對殺人(傷害)的議題,耶穌不單把殺人償命的普遍價值觀陳明,更進一步提到:「將怨憤放在心中,其實就是殺人的開始」。

 

針對「要面對心中怨憤」,經文中記載,耶穌分析,殺人是因為「動機」,動機則是「因為與弟兄之間無法和好」。

 

耶穌指出解決辦法為——不但不能隨意向弟兄動怒,或看弟兄是沒有價值、罪大惡極、無可救藥的,反而應「積極解決與弟兄間的嫌隙」。

 

「獻祭」本是「意圖與神和好」,耶穌並在此說明「與弟兄和好」應該是一個「意圖與神和好的人的生命表現」。

 

三、論姦淫

你們聽見有話說:「不可姦淫。」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(馬太福音5:27-28)

 

一般的教導論及「不可姦淫」,是十誡的「第七誡」,主要是指「婚前性行為」與「不正常性關係」。

 

但,若單單這樣教導律法,只是讓人「不做姦淫的行為」,或者「不被抓到」,卻沒有處理「意淫」問題。

 

「就動淫念」的翻譯,應是「就對她動情慾」,也可翻譯作「要使她動情慾」。

 

耶穌表明「不可姦淫」的誡命,應是深入到「動機層面」,即,「意淫」也是神所不喜悅的「姦淫」。

 

四、論婚姻(休妻)

又有話說:「人若休妻,就當給她休書。」(馬太福音5:31)

 

「休書」原文「 ἀποστάσιον(apos-ta-sion)」為一專有名詞,指的是「離婚通知、離婚證明書」,在當時,必須由男方寫給女方,以免日後男方又回來干擾女方生活,或者,日後女方被誤認為淫婦。此規定源自舊約申命記。

 

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她作淫婦了;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(馬太福音5:32)

 

「叫她作淫婦」直譯為「使她犯姦淫」。耶穌表明:隨意休妻,將導致淫亂事情發生。

 

事實上,隨意的休妻在神眼中「休書」並不成立。因此,雙方婚約仍然有效,導致被休婦人另外結婚,也等於干犯前次的婚約;不過,這一切責任卻應該在一開始休妻的男人身上。

 

五、論起誓

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「不可背誓,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。」(馬太福音5:33)

 

「背誓」原文為「ἐπιορκέω (epi-or-keo)」,此動詞有「背誓、起假誓、作偽證」之意。

 

傳統教訓要人不可以背誓,但當時的文士發展出許多「發誓技巧」,認為某些誓言是不必守的,某些誓言則非守不可;他們認為,沒有提到神名字的誓言,就不必守。

 

當時的人習慣用「發誓」增加自身話語的可信度,常指天指地,或指聖殿、指頭來發誓,然而,所發誓言又未必做到。

 

所以,耶穌表明:「不可起誓,因為發誓並不能實質增進自己話語的可信度,而應該『實話實說』。

 

耶穌強調:「你們的話,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;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。

 

話語的目的,乃為「表明事實」。當話語與事實越相近時,話語就越簡單;若我們的話語比事實多一點或少一點,就表示,其中或多或少具有謊言成份。撒但是那說謊之人的父,因此,那些多餘的話,都是出於那惡者。

 

六、報復與愛仇敵

你們聽見有話說: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」(馬太福音5:38)

 

「還」原文「ἀντί (anti)」是介係詞,後接所有格時,意思是「代替」。

 

一般教訓是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;而這一段,本是「民事訴訟的標準」,卻可能被引用來「支持報復的正當性」。

 

舊約時期,訂定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的「刑罰標準」,是因那時常有「過度報復的情況」,富有者可能會以「錢」來規避刑罰,所以須訂定「公平的刑罰標準」。

 

耶穌因而針對「以牙還牙」的概念重新詮釋。面對「報復倫理」,「天國的倫理」是「不報復、肯吃虧的倫理」,耶穌用下列例子說明。

 

1.勝過「羞辱的感覺」

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。(馬太福音5:39)

 

2. 勝過「被剝削的情緒」

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裡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。(馬太福音5:40)

 

3. 勝過「剛硬的意志」

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。(馬太福音5:41)

 

4. 勝過「對財物的霸佔」

有求你的,就給他;有向你借貸的,不可推辭。(馬太福音5:42)

 

5. 勝過「情感的好惡」

你們聽見有話說:「當愛你的鄰舍,恨你的仇敵。」只是我告訴你們,要愛你們的仇敵,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。(馬太福音5:43-44)

陳維濬分析,耶穌舉出的這些例子,並不是教導人「不抵抗主義」,也非叫我們「不需防備惡人的惡行」,乃是教導你我「要認識在我們裡面『神的生命』」,遇事要讓「神的生命」作出反應,而不憑「天然的生命」來行事為人。

 

天國子民必須隨時「準備接受損失」,而不採取「個人性的報復」。只是,「公正的司法」與「神公義的要求」,仍是不可少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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